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這張卡片可以作為志工參與活動時身份的證明。 2. 如果志工進入收費的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的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的志工可以享受免費進入的待遇。 3. 志工服務於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的,自志願服務法修正施行後,如果他們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則可以準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享受半價優待的待遇。 參考資料: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志工在滿足相應的年資和服務時數要求後,可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以享受特殊待遇。同時,該條例還提到了志工在特定組織和團體的服務可以享受半價優待。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擴大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民防組織等團體成員,納入適用範圍。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擴大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民防組織等團體成員,納入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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