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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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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2. 2.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3. 3.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這張卡片可以作為志工參與活動時身份的證明。 2. 如果志工進入收費的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的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的志工可以享受免費進入的待遇。 3. 志工服務於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的,自志願服務法修正施行後,如果他們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則可以準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享受半價優待的待遇。 參考資料: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志工在滿足相應的年資和服務時數要求後,可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以享受特殊待遇。同時,該條例還提到了志工在特定組織和團體的服務可以享受半價優待。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00104 制定)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531 修正)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擴大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民防組織等團體成員,納入適用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010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531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擴大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及災害防救、民防組織等團體成員,納入適用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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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