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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2.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3.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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