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規決字第 0172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檢送「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志工倫理守則」、「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主旨

檢送「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志工倫理守則」、「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各一份,請查照。

說明

依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 (九○) 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令辦理。

附件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一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二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三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四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五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六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以上共計十二小時。

附件

志工倫理守則一 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 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 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 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 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 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 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 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 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一○ 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一一 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一二 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附件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一 本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四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第三點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 。

五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六 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就業、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目的者,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項 目│內 容│├──────┼────────────────────────────┤│志工基本資料│姓名: 住 (居) 所地址: ││ │ 出生年月日: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 │├──────┼────────────────────────────┤│服務績效 │一 服務起迄時間: ││ │二 服務項目及時數: ││ │三 服務內容: ││ │四 特殊績效: │├──────┼────────────────────────────┤│志願服務運用│一 名稱: 負責人: (簽章) ││ │二 評語: 志工督導: (簽章) ││單 位│ 承辦人: (簽章) │├──────┴────────────────────────────┤│發證單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件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一 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特訂定本規定。

二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四 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編 註:附件請參閱法務部公報 第 256 期 62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規決字第 0172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檢送「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志工倫理守則」、「志工服務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