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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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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2. 2.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3. 3.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4. 4.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5. 5.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6. 6.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19條的規定: 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這項規定要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評估志工個人和團隊的服務表現。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志願服務法第18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的機關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進行志願服務評鑑。這表示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利用評鑑結果來評估志工的服務績效。 2.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志工的優秀服務表現,選拔並獎勵特別優秀的志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鄭運鵬提出的《志願服務法》修正案公告,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將服務績效特優的志工選為楷模並給予獎勵,以鼓勵志工的優秀表現。 3.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這項規定要求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進行志願服務評鑑,以評估推展志願服務的機關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表現。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志願服務法執行細則》第54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志願服務評鑑,以確保志願服務的品質和推展效果。 4.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這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評鑑成績優秀的機關或單位進行獎勵。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的資料,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對評鑑成績優良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進行獎勵,以鼓勵和肯定他們的優秀工作。 5.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根據這項規定,對於表現優良的志工應給予獎勵,並且他們的表現可以列入升學或就業時的相關成績考量。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的文件,志願服務表現優良的青年志工可以獲得獎勵,並且他們的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列入升學或就業時的相關成績評估。 6.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這項規定指出獎勵辦法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制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的資訊,各級主管機關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情況,制定適合的獎勵辦法來表彰志願服務表現優良的人員。

立法沿革 1

(0900104 制定)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應對表現優良之志工給予獎勵。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00104 制定)

明訂應對表現優良之志工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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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服務法第 19 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服務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服務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