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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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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明確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業務需要下,可以將汰舊的器材和設備無償轉交給相關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志願服務機構所需的設備支援,以促進志願服務的進行。根據該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汰舊的器材和設備提供給志願服務機構,幫助他們更好地履行其志願服務的職能。由於這是一個比較普遍的法規,因此沒有具體的案例作為參考。

立法沿革 2

(0900104 制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531 修正)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立法理由刪除有關汰舊車輛無償移交之規定,以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0010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531 修正)

刪除有關汰舊車輛無償移交之規定,以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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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服務法第 18 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服務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服務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