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該條規定明確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業務需要下,可以將汰舊的器材和設備無償轉交給相關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志願服務機構所需的設備支援,以促進志願服務的進行。根據該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汰舊的器材和設備提供給志願服務機構,幫助他們更好地履行其志願服務的職能。由於這是一個比較普遍的法規,因此沒有具體的案例作為參考。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立法理由刪除有關汰舊車輛無償移交之規定,以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刪除有關汰舊車輛無償移交之規定,以保障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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