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7條的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的志工,如果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可以提供服務績效證明書。該證明書的認證及格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 參考資料: 志願服務法 (中央法規資料庫)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78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會商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明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