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根據這項法規,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義務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可在必要時提供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相關經費。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志工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期間,能得到適當的保障和補償。一個可能的範例是,一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志工辦理了包含意外事故保險在內的保險方案,並為志工提供了交通補助和特殊保險,以確保他們在執行志願服務時得到必要的保護和支持。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立法理由明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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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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