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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人決字第 035045 號
要旨
替代役役男及志工尚不宜納入「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範圍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替代役役男及志工尚不宜納入「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範圍,檢送原函影本一份,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局給字第○二八五八○號函副本辦理。
附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局給字第○二八五八○號主 旨:有關貴府消防局替代役消防人員及志工得否納入「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範圍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北府人三字第三○八○六五號函。
二 查「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外,無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全體員工。茲以志願服務者係志願貢獻社會,不以報酬為目的,提供各項輔助性服務人員;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故志願服務者及替代役男均非屬本辦法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員工,尚不宜依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復查「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另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替代役役男均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是以,本案貴府消防局替代消防役及志工,得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對於該等人員於參與救災救護工作發生傷殘事件時,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