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23條,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該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來推動志願服務。這意味著這些機關和單位應該在他們的預算中給予志願服務相關的財政支援,或者與社會資源合作來進行志願服務的推動。例如,政府部門可以在預算中分配一部分資金用於培訓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所需要的物資,或者協助志願服務活動的宣傳推廣。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立法理由明訂執行志願服務工作之預算編列。
明訂執行志願服務工作之預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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