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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六 節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1.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 二、照顧服務員: (一)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二)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六人應置一人;未滿六人者,以六人計。 (三)失智、失能混合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2. 第五十五條第七款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護理人員提供服務。
  3. 第五十五條第八款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提供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無障礙衛浴設備。 (三)餐廳。 (四)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五)簡易廚房。 三、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

  1.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
  2.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