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無障礙衛浴設備。 (三)餐廳。 (四)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五)簡易廚房。 三、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58條,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的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的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6.6平方公尺,並應設置以下空間: 1. 多功能活動室。 2. 無障礙衛浴設備。 3. 餐廳。 4. 午休設施或寢室,並且不得設置在地下樓層。 5. 簡易廚房。 三、必要時可以為失智症老人設立適當且獨立的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時,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的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者及中央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設立標準相關公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的設施設備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根據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建築物的設計、構造及設備應該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此外,在樓地板面積的計算中,平均每人應有6.6平方公尺空間,並且需要設置多功能活動室、無障礙衛浴設備、餐廳、午休設施或寢室等必要空間。如果有失智症老人的需求,還應該提供適當且獨立的空間,以提供個別化的服務。最後,如果是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還需要符合機構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