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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 二、照顧服務員: (一)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二)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六人應置一人;未滿六人者,以六人計。 (三)失智、失能混合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2. 第五十五條第七款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護理人員提供服務。
  3. 第五十五條第八款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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