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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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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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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家屬教育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4 年 11 月 16 日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八節 家屬教育服務
§ 109–110
共 2 條
第 1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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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教育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老人及家屬支持性服務。 二、協助家屬運用社會資源等服務。 三、定期召開住民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 四、提供家屬參與老人進住機構調適服務。
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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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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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社交活動服務
§ 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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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
§ 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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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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