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屬教育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老人及家屬支持性服務。 二、協助家屬運用社會資源等服務。 三、定期召開住民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 四、提供家屬參與老人進住機構調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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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教育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老人及家屬支持性服務。 二、協助家屬運用社會資源等服務。 三、定期召開住民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 四、提供家屬參與老人進住機構調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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