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圖編纂,係依照正射製圖 (或立體測圖) 及野外調繪之成果,按基本圖圖式,編成一幅完整之基本圖稿圖。
前項圖式,由基本圖測製機關擬訂,報內政部核備。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十章 稿圖編纂
§ 110–113共 4 條
正射投影儀晒製之等高線,應由編圖人員用膠片映繪使之清晰。
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版。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
每幅基本圖之稿圖,均應與相鄰圖幅接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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