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版。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112條規定了註記版的內容。根據這項規定,註記版應包括以下左列資料: 一、地名:註記版上應顯示相關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註記版上應標明各種地物的註記,例如建築物、道路、河流等。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註記版上應列出控制點的標高資訊以及等高線的標高。 四、行政界線:註記版上應標明相關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註記版上應包含方格線和圖廓線,用於組織和界定地圖的區域。 六、圖廓外說明:註記版上應提供相關圖廓外的說明資訊。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公布於2002年6月10日,制訂此規則是為了在測製地圖時,能提供標準化的註記版內容,以確保地圖資訊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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