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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三節 地面控制點測量

§ 49–524

49
水平角觀測,採用一秒讀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三測回,水平角記簿記至秒止。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十秒。每一三角形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不得超過十秒。
50
垂直角觀測,採用對向觀測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二測回,垂直角記簿記至秒止。同日同站各方向之指標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51
距離測量,採用光波或電子測距為原則。至少測量兩次,其較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一。
52
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後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