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後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了水準測量的方法和原則。根據此條規定,每一個測站都需要對前後的標尺進行兩次的讀定,並且對每一個測段進行來回的測量一次。此外,前後標尺與水準儀的距離應該盡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水準測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