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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一節 基本圖庫存

§ 158–1669

158
儲存地圖之庫房,應建築堅固,能防盜、防火、防蟲、防濕、內部空氣流通、光線充足、地上能負荷地圖之重量。
160
圖架應採用堅固材料之製品,分層鋪以硬板。每個圖架之長寬,以能容納平鋪之地圖為準。
161
地圖應展開平放於圖架上,依圖號或地區 (縣市) 自上而下,自左而右依次存放。
162
每個或每組圖架存放地圖之種類、地區 (縣市)名稱、比例尺等,應在圖 架旁懸掛標示版。圖架每格存放之地圖,應在每格外邊用標籤註明圖名圖號。
163
庫房入口處,應懸掛地圖存放位置圖,標明地圖種類、地區 (縣市) 及存放位置。
164
有新版地圖入庫時,應將舊版地圖取出移存於廢圖間,將新版圖補入圖架內。並登記新圖入帳,舊圖列入待處理廢圖紀錄表內,廢圖處理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165
發圖機關應設立基本圖帳冊,登記存量、領用機關、領用數量、日期等。
166
基本圖最低存量標準為五十份,遇發圖至最低存量時,應申請補充印刷。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