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測量,採用光波或電子測距為原則。至少測量兩次,其較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一。
根據台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51條,距離的測量原則是採用光波或電子測距。測量至少需要進行兩次,並且兩次測量的較差值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 參考資料: 台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內政部,最新查閱日期: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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