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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二節 地面控制點選點

§ 41–488

41
平面控制點,應選擇像片上目標明顯、固定、容易辨認,適合糾正或立體測圖之要求者 (如道路、田埂、溝等交叉處,其交角接近直角者。) 並應避免選在樹下或樹林邊處及沙灘河洲尖端容易變遷處。
42
高程控制點,應選擇在像片上能夠準確判定該地高程者 (如操場中間,晒谷坪中間,公路中間,明顯之山丘上等,四週較平緩之地) 。並應避免選擇陡坎邊、水溝邊、堤防邊、田坎邊等高低相差顯著之邊處。
44
所測之平面及高程控制點,除航空攝影前已在地上舖設空標,像片上能明確顯示其位置者外,應全部用針尖將點位精確刺記在像片上,並在像片反面繪點位圖。
45
地面控制點選定後,應即在地上釘立標樁 (可用木樁) ,樁頂中心釘鐵釘,表示點位。
46
地面控制點,原則上不必埋石。展望良好,可供日後測量使用之點,可選擇若干點埋設標石,作為永久標誌。
47
採用導線測量時,應自已知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開始,閉合於已知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每一導線長以不超過三十公里為原則。
48
採用三角測量時,兩方向線間之夾角應大於二十五度,小於一百三十度。邊長以二至五公里為原則。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