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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91 年 10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土地分割│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要,另案核計。 │├────┼───────────┼─────────────┤│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複丈費。│ │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 │ │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 │ │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 │ │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 │ │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 │ │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 │ │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鑑定費。│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要,另案核計。 │├────┼───────────┼─────────────┤│土地地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變更勘查│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費。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要,另案核計。 │├────┼───────────┼─────────────┤│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調整複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費。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要,另案核計。 │├────┼───────────┼─────────────┤│調整地形│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複丈費。│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要,另案核計。 │├────┼───────────┼─────────────┤│土地他項│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一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權利位置│收。 │ 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之測量費│ │ 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 │ │ 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 │ │ 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 │ │ 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 │ │ 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 │ │ 需要,另案核計。 ││ │ │二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 │ │ 費,收費亦同。 │├────┼───────────┼─────────────┤│未登記土│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地測量費│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應另案核計。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要,另案核計。 │├────┼───────────┼─────────────┤│土地自然│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增加或浮│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覆測量費│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應另案核計。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要,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複丈費。│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要,另案核計。 │├────┼───────────┼─────────────┤│建物位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圖之測量│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 ││費。 │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 ││ │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 ││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 ││ │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 ││ │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 ││ │置圖轉繪費新台幣二百元│ ││ │。 │ │├────┼───────────┼─────────────┤│建物平面│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圖測量費│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計。 │├────┼───────────┼─────────────┤│建物合併│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計。 │├────┼───────────┼─────────────┤│建物分割│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計。 │├────┼───────────┼─────────────┤│建物部分│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滅失測量│,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費。 │計收。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計。 │├────┼───────────┼─────────────┤│未登記建│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物,因納│。 │ ││稅需要,│ │ ││申請勘測│ │ ││之測量費│ │ ││。 │ │ │├────┼───────────┼─────────────┤│建物基地│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 ││號或建物│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門牌號變│百元計收。 │ ││更勘查費│ │ ││。 │ │ │├────┼───────────┼─────────────┤│建物全部│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 ││滅失或特│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別建物部│百元計收。 │ ││分滅失之│ │ ││勘查費。│ │ │├────┼───────────┼─────────────┤│建物平面│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圖轉繪費│。 │ ││。 │ │ │├────┼───────────┼─────────────┤│委外繪製│每建號新台幣五十元計收│ ││建物平面│。 │ ││圖檢查費│ │ ││。 │ │ │├────┼───────────┼─────────────┤│建物平面│以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圖或建物│。 │ ││測量成果│ │ ││圖影印本│ │ ││。 │ │ │├────┼───────────┼─────────────┤│地籍圖謄│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本採電腦│。 │ ││列印。 │ │ │├────┼───────────┼─────────────┤│建物測量│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成果圖採│。 │ ││電腦列印│ │ ││。 │ │ │├────┼───────────┼─────────────┤│採用電腦│每幅以新台幣七百五十元│一 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繪製大範│計收。 │ 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圍地區數│ │ 分之一為原則。 ││值地籍圖│ │二 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謄本繪圖│ │ 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費。 │ │ 另案核計。 │├────┼───────────┼─────────────┤│申請繪放│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上項係指申請縮放大於或小於││大範圍地│ │原地籍圖比例尺之大範圍地區││區地籍參│ │參考圖所需。 ││考圖之繪│ │ ││圖費。 │ │ │├────┼───────────┼─────────────┤│司法機關│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 ││囑託辦理│倍計收。 │ ││複丈、測│ │ ││量及勘查│ │ ││業務,並│ │ ││限期在十│ │ ││五日內辦│ │ ││理者。 │ │ │├────┼───────────┼─────────────┤│司法機關│免納費用。 │ ││或檢察機│ │ ││關行使國│ │ ││家刑罰權│ │ ││囑託辦理│ │ ││測量、複│ │ ││丈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