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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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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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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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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地籍公告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1 月 13 日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三節 地籍公告圖
§ 169
共 1 條
第 1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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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公告圖應依地籍藍曬底圖複製。但有特殊情形時,得酌量縮放之。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籍公告圖應以數值法方式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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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地籍圖
§ 167–168
下一節 →
第四節 段接續一覽圖
§ 170–172
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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