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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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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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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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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地段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1 月 13 日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五節 地段圖
§ 173–175
共 3 條
第 173 條
開啟 ›
地段圖應繪明本號地之地籍線及相鄰土地之界址。
第 174 條
開啟 ›
每一宗地應發給
土地所有權人
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宗地過大者,得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第 175 條
開啟 ›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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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段接續一覽圖
§ 170–172
下一節 →
第六節 鄉鎮市區一覽圖
§ 176–179
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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