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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六節 鄉鎮市區一覽圖

§ 176–1794

176
鄉(鎮、市、區)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之,並將該鄉(鎮、市、區)內之基本控制點、段界、村里位置名稱及河流、塘、道路等重要地物繪註。
177
鄉(鎮、市、區)一覽圖之比例尺為二萬五千分之一。但得依各鄉(鎮、市、區)之大小酌量調整之。
178
鄉(鎮、市、區)一覽圖應與鄰鄉(鎮、市、區)精密併接,其上方註記某鄉(鎮、市、區)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
179
鄰接之省(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名稱,應於其適當之位置註記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