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之省(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名稱,應於其適當之位置註記之。
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9條,當地籍測量涉及到鄰接的省市、縣市或鄉鎮區的名稱時,應在適當位置註記之。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本身。範例則是地籍測量工作中,若有需要註記鄰接地名的情況,應該依照這一條規定來進行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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