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家建設、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需要及國土變遷情形,釐訂實施計畫辦理基本測量。
- 前項實施計畫應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
- 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須調查點位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坐落及權屬相關資料時,得通知該管地政機關協助調查。
- 前項規定於測繪業受託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時,準用之。
- 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 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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