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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1.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2.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本條例有關獎勵投資建設及人口、產業引進之規定,如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