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9條提到了兩個內容: 1.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根據這條法規,主管機關在土地的處分、設定負擔或租賃方面,並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的限制。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這些行為上並不需要得到該地區內的民意機關同意或經行政院核准。 例子:一個新市鎮開發計劃中,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對土地進行處分、設定負擔或長期租賃,而無需經過地方民意機關的同意或行政院的核准。 2.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是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進行出租的,則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的限制。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出租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設定租金,而不需要遵循土地法關於租金的限制。 例子:根據新市鎮開發計劃,土地所有者可以自行決定出租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租金,而無需受到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的限制。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對新市鎮範圍內土地之取得與處理,已有明確規定自應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公有土地處理規定之限制,以爭取新市鎮開發時效,減低利息成本負擔。 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款及第十條規定,新市鎮範圍內之可供建築基地及主管機關自行興建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得予公開標租,是以其租金自應依競標結果約定,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有關房屋或建築基地租金上限規定之限制,以符實際。
一、本條例對新市鎮範圍內土地之取得與處理,已有明確規定自應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公有土地處理規定之限制,以爭取新市鎮開發時效,減低利息成本負擔。 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款及第十條規定,新市鎮範圍內之可供建築基地及主管機關自行興建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得予公開標租,是以其租金自應依競標結果約定,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有關房屋或建築基地租金上限規定之限制,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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