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
地價稅
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
減徵
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建設與管制 §1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組織與經費 §2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2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