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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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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2. 2.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建築物在興建完成後,對於房屋稅、地價稅和買賣契稅有一定的減免政策。具體而言,第一年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和買賣契稅,第二年減免80%,第三年減免60%,第四年減免40%,第五年減免20%。從第六年開始,不再享受減免政策。 在減免買賣契稅方面,這個減免只能一次性地進行。也就是說,在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建築物買賣交易發生時,只有第一次交易時可以享受這個減免買賣契稅的政策。 以上是對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新市鎮開發條例,此條例刊載於內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079)。根據該條例及其相關資料,可以確定新市鎮特定區的建築物在興建完成後有特定的稅負減免政策。

立法沿革 1

(0860502 制定)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減免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以提高人口與產業引進之誘因,達成新市鎮開發之目標。但為促使人口與產業早日引進,以避免觀望,規定其優惠額度逐年遞減。   二、買賣契稅之減免以一次為限,以避免投機炒作。

  • 地價稅名詞
  • 減徵名詞
(0860502 制定)

一、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減免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以提高人口與產業引進之誘因,達成新市鎮開發之目標。但為促使人口與產業早日引進,以避免觀望,規定其優惠額度逐年遞減。   二、買賣契稅之減免以一次為限,以避免投機炒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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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5 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