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個要點: 1. 新市鎮開發的規劃設計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 除了規劃設計經費外,土地取得、工程設計施工以及經營管理等其他經費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來支應。 3. 新市鎮開發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并且其收入來源包括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本基金孳息收入、應用本基金開發新市鎮之盈餘款,以及其他有關收入。 4. 根據基金的運作效能和財務狀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補助對新市鎮開發有顯著效益的相關聯外交通建設的部分或全部建設經費。 參考資料: 1. 新市鎮開發條例,行政院主計處,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016161050271.pdf
新市鎮開發之規劃設計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以外之土地取得、工程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等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 新市鎮開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來源如左: 一、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應用本基金開發新市鎮之盈餘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新市鎮規劃、設計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經費不多,且屬開發工作之前置作業,宜循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二、新市鎮之開發,各項建設工作環環相扣,每一環節均須隨時有巨額經費支應,方不致影響整體開發工作之進行,故其財源須具高度靈活運用之特性,始能因應需要;且新市鎮開發期間均有收益,可供循環運用,符合基金設置要件,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以資因應。 三、為確保新市鎮基金之收入,發揮基金應有功能,爰於第三項明定基金來源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據以施行。
新市鎮開發之規劃設計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以外之土地取得、工程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等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 新市鎮開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應用本基金開發新市鎮之盈餘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對新市鎮開發有顯著效益之相關聯外交通建設,視本基金營運效能及財務狀況,補助其部分或全部建設經費。
立法理由為有效解決新市鎮聯外交通系統建設經費問題,增列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效能及財務狀況,補助其部分或全部建設經費。
一、新市鎮規劃、設計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經費不多,且屬開發工作之前置作業,宜循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二、新市鎮之開發,各項建設工作環環相扣,每一環節均須隨時有巨額經費支應,方不致影響整體開發工作之進行,故其財源須具高度靈活運用之特性,始能因應需要;且新市鎮開發期間均有收益,可供循環運用,符合基金設置要件,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以資因應。 三、為確保新市鎮基金之收入,發揮基金應有功能,爰於第三項明定基金來源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據以施行。
為有效解決新市鎮聯外交通系統建設經費問題,增列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效能及財務狀況,補助其部分或全部建設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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