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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1. 為開發新市鎮,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2.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本條例所稱新市鎮,係指依本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
新市鎮開發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