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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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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條,該條例的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在執行新市鎮開發條例時,相應的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負責監管和執行相關事務。 舉例來說,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規定,如果在台北市進行新市鎮開發,則台北市政府將是主管機關,負責相應的規劃和監督工作。 參考資料: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條

立法沿革 2

(0860502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0890113 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並增列縣(市)級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02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0890113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並增列縣(市)級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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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