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1條的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的新市鎮,適用本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在該條例實施前獲得行政院核定的新市鎮,必須依照新市鎮開發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發展。這一規定確保了對於在新市鎮開發中所涉及的各項法規和程序的一致性和適用性。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適用範圍依第三條之規定,應以依本條例規定程序進行規劃、開發建設之新市鎮為限。惟為促進本條例制定前業經行政院核定之林口、淡海、大坪頂、台中港及高雄等五處新市鎮之開發,爰特規定其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依第三條之規定,應以依本條例規定程序進行規劃、開發建設之新市鎮為限。惟為促進本條例制定前業經行政院核定之林口、淡海、大坪頂、台中港及高雄等五處新市鎮之開發,爰特規定其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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