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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節 船舶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 69–713

69
漁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由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70
經徵機關應在收費處所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範圍。 三、經費預算。 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五、各種噸位船舶之收費額。 六、免費船舶種類。 七、其他有關事項。
71
疏濬水道工程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程序準用前兩條之規定。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