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徵機關應在收費處所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範圍。 三、經費預算。 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五、各種噸位船舶之收費額。 六、免費船舶種類。 七、其他有關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