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徵機關應在收費處所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範圍。 三、經費預算。 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五、各種噸位船舶之收費額。 六、免費船舶種類。 七、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0條的規定,徵收機關應在收費處所公告以下事項才可以進行收費: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範圍。 三、經費預算。 四、獲准收費的文號及內容摘要。 五、各種噸位船舶的收費額。 六、免費船舶的種類。 七、其他相關事項。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透明度和公開性,在收費處公告這些事項可以讓相關人士清楚了解徵收的依據和相關費用的計算方式,以確保公平與合法性。 參考資料: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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