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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章 水庫工程

§ 41–455

41
水庫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水壩、高度、蓄水量及工程目標。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及本益分析。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水庫供水分配營運準則。 七、工程各目標之效益比例及其受益範圍。 八、其他。
42
水庫工程之灌溉目標受益部分或灌溉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為徵收標的,向該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徵收之。
43
水庫工程之防洪目標受益部分或防洪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
44
水庫工程之受益範圍及各工程目標,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依工程規劃功能定之。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