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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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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水壩、高度、蓄水量及工程目標。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及本益分析。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水庫供水分配營運準則。 七、工程各目標之效益比例及其受益範圍。 八、其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規定,水庫工程的工程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工程位置、水壩、高度、蓄水量及工程目標。 2. 工程標準。 3. 工程期限。 4. 工程概算及本益分析。 5. 工程規劃圖說。 6. 水庫供水分配營運準則。 7. 工程各目標之效益比例及其受益範圍。 8. 其他。 該條規定了水庫工程計畫應該包含的內容,包括了工程的基本資訊、標準、期限、概算及效益分析等。此外,也需要規劃水庫供水分配營運準則,並確定每個目標的效益比例以及具體的受益範圍。這些細節資料的規劃對於進行工程受益費的徵收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資料: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8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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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水庫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水壩、高度、蓄水量及工程目標。 二、工程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