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工程之灌溉目標受益部分或灌溉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為徵收標的,向該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徵收之。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水庫工程的灌溉目標受益部分或灌溉專用水庫,其徵收工程受益費的對象是受益範圍內的土地,而徵收的對象是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具體而言,如果一個水庫工程的建設對某些土地的灌溉功能帶來了實質的受益,那麼政府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向該土地的相關權益人徵收工程受益費。這將有助於確保在灌溉工程建設中,公共利益能夠得到合理的考慮,並維護土地權益人的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