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工程因其營運準則變更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公告其受益範圍及分擔受益費額。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當水庫工程的營運準則發生變更時,可以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重新公告其受益範圍和各方應分擔的受益費金額。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與該條規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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