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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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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工程因其營運準則變更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公告其受益範圍及分擔受益費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當水庫工程的營運準則發生變更時,可以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重新公告其受益範圍和各方應分擔的受益費金額。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與該條規定有關。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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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水庫工程因其營運準則變更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公告其受益範圍及分擔受益費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