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港口、碼頭,係指供客貨運輸船隻及漁船使用之商港及漁港等工程設施。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該條例中所稱的港口和碼頭是指供客貨運輸船隻和漁船使用的商港和漁港等工程設施。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告,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2016年修正立法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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