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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2 條(徵收原因及數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徵收之。
  2.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百分之八十。但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按全額徵收之,其為水庫、堤防、疏濬水道等工程之徵收最低限額,由各級政府視實際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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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hu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土稅106-4 四、請分別詳述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具備那些文件與程序?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數額有那些限制與規定?何種使用之土地及實改良物經單輪、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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