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1條規定,各級政府在徵收工程受益費的事項上,應依照這部條例的規定進行。如果在本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範例: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84.06.01),徵收工程受益費的主辦工程機關在開工前30日內應公告相關資訊,包括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以及受益土地的地段、地號等。這個規定提供了具體的內容和程序,以供主辦工程機關參考和操作。
市縣政府征收工程受益費依本條例之規定。
市縣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依本條例之規定。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市縣政府征收工程受益費依本條例之規定。
市縣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依本條例之規定。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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