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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3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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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2. 2.前項第二款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工程興建費、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管理費和借款之利息負擔。其中,第2款提到的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道路建設工程中,政府需要徵購一塊土地並使用公地作為該工程的一部分,公地的價值將會用來抵繳所需繳納的工程受益費。這樣做的目的是利用公地的價值來降低工程受益費的負擔。

立法沿革 4

(0330729 制定)

工程受益費之征收,按土地受益之程度為標準,由市縣政府分別等級、擬定費率、其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之費用為限。

(0510327 全文修正)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其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之費用為限,徵收標準由市縣政府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類型,分別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前項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費率應經市縣民意機關之決議。

(0600119 全文修正)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徵購費。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0620105 修正)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前項第二款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立法理由一、中央與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其中屬於公有之土地,本係無償撥用,而依現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無法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之內,致影響工程受益費之負擔不平,行政院爰將該條例第一項第二款原條文「工程用地徵購費」,修正為「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二、公地地價納入工程費,以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受益費額為限,則公地撥用與受益費之撥用,兩得其平,爰增訂第二項。

  • 地上物名詞
(0330729 制定)

工程受益費之征收,按土地受益之程度為標準,由市縣政府分別等級、擬定費率、其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之費用為限。

(0510327 全文修正)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其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之費用為限,徵收標準由市縣政府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類型,分別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前項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費率應經市縣民意機關之決議。

(0600119 全文修正)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徵購費。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0620105 修正)

一、中央與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其中屬於公有之土地,本係無償撥用,而依現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無法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之內,致影響工程受益費之負擔不平,行政院爰將該條例第一項第二款原條文「工程用地徵購費」,修正為「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二、公地地價納入工程費,以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受益費額為限,則公地撥用與受益費之撥用,兩得其平,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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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