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工程興建費、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管理費和借款之利息負擔。其中,第2款提到的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道路建設工程中,政府需要徵購一塊土地並使用公地作為該工程的一部分,公地的價值將會用來抵繳所需繳納的工程受益費。這樣做的目的是利用公地的價值來降低工程受益費的負擔。
工程受益費之征收,按土地受益之程度為標準,由市縣政府分別等級、擬定費率、其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之費用為限。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其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之費用為限,徵收標準由市縣政府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類型,分別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前項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費率應經市縣民意機關之決議。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徵購費。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前項第二款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立法理由一、中央與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其中屬於公有之土地,本係無償撥用,而依現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無法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之內,致影響工程受益費之負擔不平,行政院爰將該條例第一項第二款原條文「工程用地徵購費」,修正為「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二、公地地價納入工程費,以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受益費額為限,則公地撥用與受益費之撥用,兩得其平,爰增訂第二項。
工程受益費之征收,按土地受益之程度為標準,由市縣政府分別等級、擬定費率、其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之費用為限。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其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之費用為限,徵收標準由市縣政府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類型,分別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前項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費率應經市縣民意機關之決議。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徵購費。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一、中央與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其中屬於公有之土地,本係無償撥用,而依現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無法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之內,致影響工程受益費之負擔不平,行政院爰將該條例第一項第二款原條文「工程用地徵購費」,修正為「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二、公地地價納入工程費,以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受益費額為限,則公地撥用與受益費之撥用,兩得其平,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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