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之各項工程,除左列各款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規模龐大,非直轄市或縣(市)財力、人力、物力所能舉辦者,得由中央辦理。 二、跨越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由各該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三、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中央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根据《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第4条规定,除非以下情况之外,各项工程由各级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 1. 规模庞大,超出直辖市或县(市)的财力、人力、物力所能承办的工程,可以由中央政府办理。 2. 跨越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的工程,由各相关县(市)政府共同办理。 3. 跨越直辖市与县(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可以由中央政府统筹办理,或者由各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共同办理。 以第一款情况为例,如果工程规模非常庞大,地方政府的财力、人力、物力无法完成,那么中央政府可以负责办理该工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大型工程能够得到充分的资金和资源支持,以便高效地完成。 以第二款情况为例,如果某个工程跨越了两个以上的县(市)行政区域,那么各相关县(市)政府可以共同办理该工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促进地方合作,确保工程能够跨地区顺利进行。 以第三款情况为例,如果某个工程跨越了直辖市与县(市)行政区域,那么可以由中央政府统筹办理,或者由各相关的直辖市、县(市)政府共同办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跨行政区域的工程中实现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以上是对《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第4条的解释,依据该法条,工程的办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既可以由地方政府办理,也可以由中央政府统筹办理或共同办理,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能够高效进行。
征收工程受益費及費率,應經市縣民意機關之議決。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其有改良物而土地與其改良物不同屬一人所有者,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市、縣政府訂定之。 前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之土地或改良物非自行使用者,得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第二條之各項工程,除左列各款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規模龐大,非直轄市或縣(市)財力、人力、物力所能舉辦者,得由中央或省辦理。 二、跨越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省政府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三、跨越二省(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中央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省(市)政府共同辦理。
第二條之各項工程,除左列各款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規模龐大,非直轄市或縣(市)財力、人力、物力所能舉辦者,得由中央辦理。 二、跨越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由各該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三、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中央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立法理由將第二、三款有關臺灣省政府統籌或共同辦理跨越二縣(市)或二省(市)以上之工程規定,分別修正為由各該縣(市)政府或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將第三款之「跨越二省(市)以上」修正為「跨越直轄市與縣(市)」。
征收工程受益費及費率,應經市縣民意機關之議決。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其有改良物而土地與其改良物不同屬一人所有者,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市、縣政府訂定之。 前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之土地或改良物非自行使用者,得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第二條之各項工程,除左列各款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規模龐大,非直轄市或縣(市)財力、人力、物力所能舉辦者,得由中央或省辦理。 二、跨越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省政府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三、跨越二省(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中央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省(市)政府共同辦理。
將第二、三款有關臺灣省政府統籌或共同辦理跨越二縣(市)或二省(市)以上之工程規定,分別修正為由各該縣(市)政府或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將第三款之「跨越二省(市)以上」修正為「跨越直轄市與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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