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係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是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這表示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只有具有防洪防潮功能的堤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才會被視為有直接受益,需要徵收工程受益費。該法規的一個範例是國家在推行水利工程,如堤防修築及其相關設施,提高土地的防汛能力,以防止洪水和潮汐對土地造成損害。因此,在此情況下,居住在這些區域的土地所有人可能需要支付工程受益費,因為他們直接從水利工程的建設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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