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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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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係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是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這表示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只有具有防洪防潮功能的堤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才會被視為有直接受益,需要徵收工程受益費。該法規的一個範例是國家在推行水利工程,如堤防修築及其相關設施,提高土地的防汛能力,以防止洪水和潮汐對土地造成損害。因此,在此情況下,居住在這些區域的土地所有人可能需要支付工程受益費,因為他們直接從水利工程的建設中受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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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係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