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地區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之商店及超級市場,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臨接八公尺寬以上之道路。
二、設於建築物之地面第一層或地下層。
三、商店及超級市場之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實際需求及當地地區特性規劃。
四、商店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三節 商業設施
§ 16–17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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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7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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