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地區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之商店及超級市場,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臨接八公尺寬以上之道路。 二、設於建築物之地面第一層或地下層。 三、商店及超級市場之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實際需求及當地地區特性規劃。 四、商店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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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地區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之商店及超級市場,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臨接八公尺寬以上之道路。 二、設於建築物之地面第一層或地下層。 三、商店及超級市場之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實際需求及當地地區特性規劃。 四、商店以集中設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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