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地區計畫新設之零售市場,應距離現有市場界址五百公尺以外。但計畫容納人口達一萬人以上或都市計畫已設市場用地者,不在此限。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15條,國民住宅地區計畫新設的零售市場,應該要與現有市場界址相隔五百公尺以上。然而,如果該地區的計畫容納人口達到一萬人以上,或者都市計畫已經設置了市場用地,則不需要遵守這個限制。 舉個例子,假設某一個國民住宅地區計畫新設了一個零售市場,該市場的界址與現有市場的界址相隔只有四百公尺。這樣的設置是不符合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的要求的,因為它沒有遵守與現有市場相隔五百公尺以上的限制。然而,如果該國民住宅地區計畫所在的地區的人口已經達到一萬人以上,或者都市計畫已經在該地區設置了市場用地,那麼該零售市場可以不必遵守這個限制,即使與現有市場界址相隔只有四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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