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節 通則
§ 150–151共 2 條
在施工場所儘量避免有燃燒設備,如在施工時確有必要者,應在其周圍以不燃材料隔離或採取防火上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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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50–151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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