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該法條規定在進行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等行為時,應在施工場所設置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防護圍籬、擋土設備和施工架等,以預防造成人員意外傷亡、地層下陷或建築物倒塌等情況,從而危及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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